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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局16日公布《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草案》,以訂立機制,改善建造業存在已久的各合約方之間拖延付款的情況。條例草案17日刊憲,並於本月29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
條例草案提出的措施,包括
(一)改善合約付款條款
禁止「先收款、後付款」等不公平付款條款,並規定付款方須於法例指定時間內就付款申索作出回應,以及付清已承認到期支付的款項;
(二)解決爭議的審裁機制
當付款爭議出現時,申索方有權啓動審裁,合約雙方透過獨立審裁員解決付款爭議;審裁員須在獲委任後55個工作天內作出裁決;如合約雙方不滿裁決,有權將爭議提請仲裁或法庭審議;
(三)暫停或減慢進度
如付款方沒有在限期前支付已經接納並承諾支付的申索款額,或沒有在限期前支付經審裁機制決定的款額,申索方有權行使停工或減慢工程進度的權利。
《條例草案》適用於總承包合約價值不少於指明最低合約價值的建造工程合約(500萬元),及與其相關的貨品(例如物料及機械)或服務供應合約(50萬元)。但不適用於現有私人住宅樓宇進行工程,例如裝修及樓宇維修等訂立的建造合約;以及現有私人非住宅樓宇進行相對較小型的工程而訂立的建造合約。
發展局發言人表示,條例草案禁止不公平的合約付款條款,並為合約方提供迅速及具約束力的審裁機制解決合約中途的付款爭議。政府預計在條例草案實施後,隨着付款保障得以改善,投標者就被拖欠付款風險提高標價情況會逐漸減少,工程項目採購成本也可能隨着時間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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